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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債)(2025-10-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4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180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劉韋伶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債 務 人 張詠鈞即張復城
           住○○市○○區○○○路○段00巷00號
                        3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又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未陳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
    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僅請求本院換發債
    權憑證,故尚無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適用。又債務人之
    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南港區,有債務人戶役政資料乙紙在卷可
    憑,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
    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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