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0-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3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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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839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郭書妤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郭協栓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執行法院對於執行名義是否
有效成立,自應加以審查。未確定之支付命令,不備執行名
義之要件,其執行名義尚未成立,執行法院不得據以強制執
行。法院誤認未確定之裁判為確定,而依聲請付與確定證明
書者,不生該裁判已確定之效力。執行法院就該裁判已否確
定,仍得予以審查,不受該確定證明書之拘束,此有最高法
院81年台抗字第114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又依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如債權
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除可
補正外,執行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債權人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1602號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郭協栓強
制執行,惟債務人前於民國108年5月15日入監,至112年7月
19日始出監,有其在監在押紀錄表附卷可稽,而經本院查詢
上開支付命令送達情形,並未囑託監所首長為送達,是該支
付命令對債務人送達不合法,即不生已確定之效力,則揆諸
首揭說明,執行名義尚未成立甚明,且核其情形係屬不能補
正,從而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為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
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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