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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7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815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正欽  
           住○○市○○區○○街0號10樓    
           送達代收人 周育賢  
           住○○市○○區○○街0號10樓    
債 務 人 姜智浩  住○○市○區○○路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即屬執行
    標的不明,惟債務人設籍於新竹市東區,有債務人戶役政資
    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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