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1-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7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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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315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何家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
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
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30509號債權
憑證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惟查,上開債權憑證欠缺機關首
長職銜簽字章,非屬有效公文書,尚不具備執行力,經本院
於民國114年9月16日命其於文到後10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
114年9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
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翔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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