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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1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2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245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呂婉甄  
           住○○市○○區○○○路○段000號8樓
債 務 人 林俊傑  住桃園市中壢區信義里016鄰徐州街26 
            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債權,並聲請查調債務人之勞保、郵局資料,惟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係位於台北市信義區,非在本院轄區,此有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在卷可參,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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