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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債)(2025-09-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30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129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凱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廢止)
            王東家(歿)
            陳喜聰(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王東家、陳喜聰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
    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
    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4年9月8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
    王東家、陳喜聰已分別於110年6月4日、112年11月23日死亡
    ,此有卷附債務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從而,債權人對
    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債權人
    此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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