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債)(2025-09-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4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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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972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劉玉玫
住○○市○○區○○○路○段000號8樓
債 務 人 楊家圻即楊明忠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8
樓之11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因查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向本院聲請換發債
權憑證。惟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臺中市,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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