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1-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07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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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8852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王薇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
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
,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
利;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
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第48條
第2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惟債務人業經本院以11
4年度消債更字第468號民事裁定,自民國114年8月29日下午
4時開始更生程序。而本件執行債權成立於裁定開始更生之
前,依上開規定,應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不得開始為強制
執行程序,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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