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管理費(債)(2025-09-0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5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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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874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筱云
住○○市○○區○○○路○段000號8樓
債 務 人 曾德楨 (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曾德楨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
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
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4年9月2日持執行名義,對債務人卓雅
萍、曾德楨聲請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曾德楨已於113年9
月9日死亡,有卷附戶役政資料可稽,從而,債權人對已無
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
及說明,應駁回其就債務人曾德楨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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