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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0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2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8634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住同上 
代 理 人 林京緯  住同上 
債 務 人 陳景謄即陳景鴻
           住○○市○○區○○路000號5樓   
           居桃園市○○區○○路○段00號9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高順人資股
    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並聲請查調債務人之勞保、郵局資
    料,惟第三人高順人資股份有限公司係位於新北市永和區,
    非在本院轄區,此有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在卷可參,依強
    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
    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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