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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0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5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777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洪照昀  
           住○○市○○區○○○路○段000號8樓
債 務 人 洪子惟  住○○市○○區○○路00巷00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谷綠林股份有限公
    司之薪資債權,並聲請查調債務人之健保、郵局資料,惟查
    債務人已從第三人谷綠林股份有限公司退保而無執行實益,
    而債務人目前加保於第三人松江企業社,松江企業社位於新
    北市土城區,即執行標的非在本院轄區,此有債權人聲請狀
    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
    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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