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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債)(2025-09-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4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585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柯美如  
           住○○市○○區○○○路○段000號8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萬吉即張鄭蜂之繼承人(歿)間返還信用
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張萬吉即張鄭蜂之繼承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
    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於民國111年8
    月20日死亡,有卷附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從而,債權人
    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
    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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