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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0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1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497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唯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
    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森森人力資源有限公
    司之薪資債權,經查第三人森森人力資源有限公司設於新竹
    縣湖口鄉,非在本院轄區,依前開規定,應由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法院。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蔡翔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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