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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8-2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25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399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廖頤聆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債 務 人 吳虹錡  住○○市○鎮區○○○路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保險資料,並聲請強制
    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惟觀以卷內聲請狀查知第
    三人公司分別設於嘉義縣、屏東縣,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
    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
    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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