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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公示催告(2025-11-27)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7 案號:司催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鴻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泓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盛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票據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支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273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 號    (新台幣)  人 001 鴻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周智行 玉山銀行壢新分行 114年9月5日 92,337元 PM7223446 泓邦科技有限公司 

附記: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個月,法
      院於民國(下同)108年1月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
      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
      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
      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
   (註三)檢附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網站狀一份,請填寫
      後擲回原承辦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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