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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2-11)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24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姜義基(即姜曉嵐之限定繼承人)、姜劉玉
梅(即姜曉嵐之限定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核本件聲請狀債務人姜義基身份證字號有
    誤,請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繕本3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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