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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19)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1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22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劉昌楙  

            劉旻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劉昌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壹仟伍佰
    玖拾陸元,及其中貳萬捌仟壹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劉昌楙、劉旻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柒仟零玖拾元,及其中陸仟伍佰零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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