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09-18)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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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765號
債 權 人 宥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隆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永德即鴻茂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張永德即鴻茂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000034號存證信函之「回執」。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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