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09-02)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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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77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綠碧姿生技有限公司、賴美娟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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