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08-05)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0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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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404號
債 權 人 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宣昶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姿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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