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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2025-11-06)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06 案號: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字第3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送達代收人  官小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柏松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9,6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7,220元,惟原告僅繳納新台幣5,270元,尚不足1,95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秋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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