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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假扣押(2025-12-09)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9 案號: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281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郭泰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偉婷即左鮮右甜國際蔬果行銷間假扣押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聲請人溢繳之假扣押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共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2,000元,溢繳1,000元。是本件裁判費有溢
    繳之情事,揆諸前揭規定,本院得依職權發還溢繳裁判費。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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