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DV 假扣押(2025-11-18)
其他/待認定
TYDV
2025-11-18
案號:全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連清宏
代 理 人 余韋德律師
張尊翔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等間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
或甚難執行之虞者,固得聲請假扣押,惟為此項聲請,依民
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及第284條規定,對於請求及假扣押
之原因,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固據其提出聲請人匯款資料表、
LINE對話、報案證明單等為證,上開證據固能釋明聲請人有
匯款予相對人之事實,然尚難逕認相對人有躲避債務或隱匿
財產、逃匿無蹤之情。此外,聲請人並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
查之證據,以釋明所主張之假扣押原因為真實,是本件聲請
難認符合假扣押之要件,爰不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