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假扣押(2025-11-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6
案號: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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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蔡宗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陞億興業有限公司(下稱陞億公司)等間
假扣押事件,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聲請人與相對人陞億公司、黃如珍、黃哲俊(
下合稱陞億公司等3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源自同一原因事
實,聲請人對陞億公司等3人聲請假扣押,應僅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聲請人共繳納3,000元,溢繳2,
000元,爰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等語。
二、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溢
收,係專指訴訟費用因誤會或其他原因而有溢收情事者而言
,例如法院對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有誤而導致溢收裁判費、或
當事人因誤少為多而溢繳之情形。
三、經查,聲請人前對陞億公司等3人聲請假扣押,而「保全程
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
」每次聲請假扣押裁定徵收裁判費1,000元,因聲請人係對
陞億公司等3人聲請假扣押,自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並無
聲請人所稱溢繳情事。況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之裁判費徵收
標準,與聲請假扣押之裁判費徵收標準本非相同,聲請人對
陞億公司等3人之債權債務關係是否源自同一原因事實,對
聲請假扣押之裁判費徵收並無影響。
四、綜上,聲請人並無溢繳裁判費,其聲請本院退還裁判費,並
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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