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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09-03)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3 案號: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8556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非訟代理人  黃麗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曉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與請求金額相符足資認定債務人有返還義務之債權證明
        文件(須字體適中、影印清晰且足資辨識)。
    二、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4,837,419元、254,156元
        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
        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
        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
        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
        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民法第207條)。2、違
        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
        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3、信用卡、現
        金卡債務自104年9月1日起,週年利率不得逾15%。4、
        利息、違約金均不得逾本金年息16%(桃院107年訴字14
        7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
        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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