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03)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03
案號: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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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促字第1228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莞甯(即陳鈺朋之繼承人)
陳熙潔(即陳鈺朋之繼承人)
前列陳莞甯(即陳鈺朋之繼承人)、陳熙潔(即陳鈺朋之繼承人)共
同
兼法定代理
人 曹嘉君(即陳鈺朋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靖弘(即陳鈺朋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張艾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鈺朋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伍仟玖佰參拾壹元,及其中參萬
零柒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七計算之利息,及其中貳仟
參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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