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2026-01-22)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2 案號:司執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64號
債  務  人  蕭文翔  

代  理  人  劉育志律師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黃啓峰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羅建興、陳視介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債務人生活限制如附件二所示。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
    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
    債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33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在本件程序中提出之更生方案,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日依首揭規定通知債權人以書面確
    答是否同意。經查:
 ㈠債權人在合法收受送達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具狀向本院表明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內容
    ,惟其人數未達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總數之半數,且
    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僅有7.3%而未逾越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二
    分之一;另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雖為反對之確答,但
    其在114年12月18日收受送達,而反對之表示遲至同月31日
    始到院,依首揭說明,該確答既未在本院所定之期間內提出
    ,依法即視為同意該更生方案,是本件依法視為同意之債權
    人及所占債權額比例,均已達消債條例第60條第2項之門檻
    ,即生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之效力。
 ㈡另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考量其現有財
    產是否具備清算價值、近年來之平均所得及必要支出伴隨最
    低生活費調整而有逐年提高等情形,其每月所提出之還款數
    額已符合消債條例第64條之1規定而能認為屬於盡力清償且
    適當,於履行上堪可認為具備可能性;況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長達六年,債務人為達到更生之經濟重建目的,勢必緊縮開
    支,形同債務人係以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經濟不自由,換取
    債務之減免,自可認為其已盡最大努力與誠信而為清償,尚
    難謂有不公允之情形。復查並無存在消債條例第63條所定其
    他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本件自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
    依首揭規定,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
    費觀念,就其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應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㈢末以,更生債權非依更生程序,雖不得行使其權利,惟在符
    合消債條例第73條第1項但書所規定「未申報係因不可歸責
    於債權人之事由者」之要件下,債務人仍應依更生條件負履
    行之責。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前因逾期申報債
    權而經本院駁回在案,雖不得列載於本件所編造之債權表內
    ,然其若符合前述規定,債務人仍應依更生條件履行債務,
    惟此已非本件更生程序所應處理之事項,附此說明以使債權
    人與債務人知悉。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楊勝傑  
附件一:更生方案
壹、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64號更生方案內容              1.第1至72期每期清償金額:                     10,881  2.每1個月為一期,每期在每月20日給付。                      3.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4.債務總金額:     1,547,089   5.清償總金額:  783,432   6.清償比例:   50.64%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金額單位為新台幣元)   編號 債權人 第1至72期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89 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 3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79 4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09 5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68 6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25 每月還款數額  10,881 参、備註   1.就本件債權人屬金融機構之部分,應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非屬金融機構債權人之部分,債務人應自行向該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如不知該債權人之聯繫方式,得向本處聲請閱卷。   2.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方式進位受償。   3.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或僅為一部履行者,視為全部到期。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如購買單價1萬元以上之非生活必需品)。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買賣。 四、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郵輪、或四星級以上飯店之住宿,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投資型保單等)。 七、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