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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2025-09-23)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3 案號:司執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周錄壽即周祿壽


代  理  人  朱陳筠律師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郭勁良、胡家綺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權  人  馬維賢即達特馬動物醫院

債  權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債  權  人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桃園市○○區○○路00號7-8樓
法定代理人  張丞邦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周寶侏                                      住同上
債  權  人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溪分局
                      設桃園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姚世昌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邱雅玲    
                      住同上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何先生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債  權  人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中壢分局
                      設桃園市○○區○○街0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姚世昌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佳惠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
確定證明書送達聲請人之日之次月起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
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時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
    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2
    項及第6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之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與更生方案,業
    經本院於公告揭示,並函請債權人於期限內以書面確達是否
    同意更生方案,逾期不為確答即視為同意,此有本院公告及
    送達證明在卷可稽。其中僅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其餘
    7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未回覆故視為同意,則同意更
    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
    表之債權額已79.21%,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
    之2分之1,是以,本件已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
    2項之規定,應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
三、觀諸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台
    幣(下同)8,899元,並自本裁定確定證明書送達聲請人之
    日之次月起,以1個月為1期,於每月20日前給付,清償總金
    額640,728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成數25.42%
    ,該方案確屬公允,且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方案應為可行且
    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當應予認可
    。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
    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聲請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
    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另按有擔保之債權人就其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之債權,非
    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前項債權依更生程序
    行使權利,以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額,列入更生方案;其
    未確定者,由監督人估定之,並於確定時依更生條件受清償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
    文。本件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之債權係有設定動產擔保之有
    擔保債權,經債權人陳報預估其擔保不足額後列入無擔保暨
    無優先權債權,此有本院公告之債權表在卷可參,則該債權
    依上開規定即應以附條件方式列入更生方案受償,應待其行
    使抵押權,或自行塗銷動產抵押權,不足受償額確定時,始
    按實際不足受償額依更生方案所定清償比例(即25.42%)受
    清償,故其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應暫予保留。又按本件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之保險費及滯納金債權及桃園市
    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溪分局、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中壢分局
    之使用牌照稅債權均屬有優先權債權,依本條例第68條、70
    條第1項之規定,有優先權之債權非更生方案效力所及,且
    得於更生方案認可確定後,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是本
    件更生方案之受償爰不列入上開優先債權,併予敘明。
五、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附件一: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下同)8,899元。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每月20日給付。                    3.自本裁定確定證明書送達聲請人之日之次月起,分6年72期。 4.清償比例:25.42%。                                  5.債務總金額:2,519,625元。                        6.清償總金額:  640,728元。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權人 每期分配金額(單位為新台幣元) 1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386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34 3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11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40 5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69 6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48 7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312 8 創鉅有限合夥 (暫予保留)3,287 9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77 10 馬維賢即達特馬動物醫院 105 11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8 参、備註 1.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  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2.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元以下按四捨五入方式優先進位受償,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 3.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或僅為一部履行者,視為全部到期。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如購買單價一萬元以上之非   生活必需品)。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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