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5-11-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4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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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3號
上 訴 人 中法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艾瑪 Eric HEMAR
被 上訴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938,397,0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49,27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
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
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
由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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