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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5-11-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4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法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3號
上  訴  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被  上訴人  許孟威  

            中法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艾瑪 Eric HEMAR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656,338,6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91,477元,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算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
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
上開期間內補正。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
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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