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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分割共有物(2026-03-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7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 被告勝訴:原告上訴遭法院駁回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上  訴  人  彭子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割共有物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本件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
    定命上訴人於3日內補繳上訴費新臺幣534,408元,而該裁定
    業已送達上訴人,詎上訴人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收文資料
    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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