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宣告破產(2025-10-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30 案號: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太一電子檢測有限公司 ↗ 群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欣鉅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破字第5號
聲  請  人  瑞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焜  
代  理  人  蕭彩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瑞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李岳霖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九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十二日(星期一)上
午十時,在本院第四十一法庭召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瑞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創公
    司)為印刷電路板(PCB)雷射鑽孔及內外層線路加工之業
    者,然因新冠疫情疫情因素及PCB市場衰退,加上經濟不景
    氣,業務競爭激烈,致業績日漸下滑,僅得勉強維持。然PC
    B產業不僅未因疫情解封而回升,甚至因景氣因素下滑更趨
    嚴重,而無法繼續經營,而聲請人迄今之資產總額為新臺幣
    (下同)76,058,912元(應收帳款5,025,767元、存款227元
    、運輸設備65,471元、機械設備70,526,044元、辦公設備25
    5,094元、其他固定資產3,835元、租賃改良物182,474元)
    ,積欠之債務,其中優先債權為員工薪資8,844,173元,其
    餘為普通債權及借款共202,697,822元(租賃性融資91,843,
    241元、股東往來32,228,000元、合作金庫6,586,789元、格
    上租車189,755元、供應商54,650,037元、其他短期周轉借
    款17,200,000元),負債總額共計211,541,995元,足見瑞
    創公司財產價值已不足清償所有債務,爰依破產法第62條規
    定,檢附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聲
    請准予宣告破產,俾以早日清理債務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法院對破產事
    件在裁定前,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並傳訊債務人、債權
    人及其他關係人,破產法第57條、第6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所謂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係指債務人之財產狀態,對
    於一般金錢債務長久不能支付之意,若僅因一時困難或主觀
    上不為清償,尚難認與破產之要件已相符合。債務人之財產
    價值是否足堪清償其債務,除參酌債務人不動產之有無及其
    價值為認定外,尚須考量債務人之其他財產、信用、能力等
    情(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57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對於破產財團之財產有優先
    權之債權,先於他債權而受清償,分別為稅捐稽徵法第6條
    第1項、破產法第112條所明定。再按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
    、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勞工保險之保險費及滯納金,
    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勞保局對於雇主未依勞工退休金條
    例規定繳納之退休金及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雇
    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就本於勞動契約
    所積欠之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
    退休金、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資遣費
    之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
    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
    先受清償之權,同觀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9條、勞工保險條例
    第17條之1、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6條之1、勞動基準法第28條
    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亦悉。
三、經查:
 ㈠聲請人之債務總額:
 ⒈聲請人主張其於民國112年12月31日自結之債務總金額為如附
    表一編號1至64「聲請人陳報債權數額」欄所示211,541,995
    元等情,業據其提出員工薪資表、各廠商出具之收據、借據
    、本票、金融機構存摺內頁、資產負債表、本院113年度重
    訴字第312號民事判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合約影本、
    臺灣工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合約、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合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3360號民事判決等件為
    憑(本院卷一第19、107至243頁、卷二第137至313、323至3
    29頁),而其中附表一編號8至9、12、14至15、18至19、22
    、25、32、38、41、43、45、49至50、53至55、59至60、62
    所示之債權人均有於聲請人聲請破產後陳報其更新後之債權
    為如附表一「本院暫採列之債權數額」欄所示。
 ⒉有別除權之債權部分:
  聲請人陳稱其購買機械設備時,有向臺灣工銀租賃股份有限
    公司辦理動產擔保,並有向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新鑫股
    份有限公司辦理融資性租賃,是本件有別除權之債務總額為
    84,965,757元即如附表一編號1至6。
 ⒊無擔保物權,但依法具有優先權之債權部分:
  聲請人現仍積欠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一般保費及滯納
    金628,257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雇主提繳之勞工退休金及
    滯納金854,675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營業稅及營所稅24,65
    4,378元、員工薪資4,233,612元、預告期間工資1,268,801
    元、資遣費3,341,760元,共計34,981,483元即如附表一編
    號64至67,依前揭規定,均為有優先權之債權。至聲請人固
    於114年8月6日陳報其並無積欠稅捐等應優先受償之債務,
    然依卷附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2年11月28日健保桃
    字第1120124111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2年11月30日保
    費資字第11213648600號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2年12月4
    日北區國稅中壢服字第1120697710號函可知(本院卷一第59
    至69頁),聲請人仍有積欠一般保費及滯納金及112年9月份
    補充保費及滯納金628,257元、112年3月至7月雇主提繳之勞
    工退休金及112年3月至6月份滯納金854,675元、營業稅及營
    所稅24,654,378元,聲請人未提出相關繳納資料以證明其現
    已無此部分欠款,故暫將此三筆債權列入。
 ⒋無擔保,無優先之債權部分:
  聲請人陳稱如附表一編號8至63所示之債權均屬無擔保及無
    優先之債權,而其中附表一編號8至9、12、14至15、18至19
    、22、25、32、38、41、43、45、49至50、53至55、59至60
    、62所示之債權人均有於聲請人聲請破產後自行陳報其更新
    後之債權,其餘未自行陳報者,均暫依聲請人陳報之數額,
    此部分債權數額經計算後,總計為114,570,902元。 
 ⒌綜上,本件聲請人之總債務金額為234,518,142元,其中無擔
    保、無優先之債權為114,570,902元,具有別除權之債權數
    額為84,965,757元,雖無擔保,但依法具有優先權之債權為
    34,981,483元。 
 ㈡聲請人之破產財團財產價值:
 ⒈應收帳款:
  聲請人雖陳報其有應收帳款5,025,767元,且已列入112年12
    月31日之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欄,並提出相關單據為憑(
    本院卷三第141至279頁),惟其中附表二編號2、10、15至1
    8、28、65之單據金額高於聲請人主張之金額,此部分金額
    即以聲請人主張之數額列計,而附表二編號19、20之單據金
    額低於聲請人主張之金額,此部分金額即以單據金額列計,
    是有提供單據部分金額即如附表二「本院認定之金額」欄所
    示,共計為4,954,962元。至聲請人迄未提出附表二編號71
    至73所示之債權之相關證明文件,致本院無從查核是否確有
    此3筆應收帳款情形,故此3筆暫不予列計。
 ⒉存款:
  聲請人陳稱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均無結餘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結餘為227元等情,並
    提出金融機構交易明細為憑(本院卷二第39至53頁),惟觀
    諸聲請人提出之兆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交易明細可知
    ,其尚有23元之結餘,是聲請人之存款應為250元(計算式
    :227元+23元=250元)。
 ⒊動產:
  聲請人陳稱其尚有如附表三所示之財產,未折減餘額共計為
    182,243,543元等語,並提出財產目錄為憑(本院卷四第7至
    11頁),本院審酌聲請人提出如附表三所示之財產係依據我
    國財務會計準則之規定,固定資產是以取得資產時之歷史成
    本入帳,在於適當之折舊基礎上,將各固定資產之剩餘存續
    期間計算折舊,至帳面價值為0為止,亦即資產負債表上所
    示固定資產金額,是反映歷史成本後之價值,非反映特定資
    產之市場價值,然破產聲請之准駁,應審酌聲請人之資產總
    價值是否確實小於負債,以及破產財團之財產是否足可清償
    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及有優先權之債權而有破產實益,故應
    以資產之客觀市場價值作為認定聲請人資產總額,是本件應
    採定率遞減法計算各動產經折舊後之現值較為妥適。而其中
    附表三編號29業已滅失,編號52、54、56至57為隔間、天花
    板、地板或工程等非屬得變現之財產,編號2至5、9至14、1
    8至27、34至36、38至40、44至45、50、53、55、58為設有
    動產擔保之財產,已遭債權人搬離,故此部分均不予列入破
    產財團,是其餘部分則各自依其耐用年限,按定率遞減法計
    算各自折舊後之現值即如附表三「折舊後之暫計之現值」欄
    所示,共計為35,409,678元。
 ⒋綜上,聲請人可供列入破產財團之數額為40,364,890元(計
    算式:存款250元+應收帳款4,954,962元+動產35,409,678元
    =40,364,890元)。
 ㈢有無破產實益部分:
  聲請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為40,364,890元,扣除無擔保,
    但依法具有優先權之債權共34,981,483元後,剩餘財產約為
    5,383,407元(計算式:40,364,890元-34,981,483元=5,383
    ,407元),倘宣告其破產,尚須依破產法第97條規定優先清
    償第95條所定破產財團之管理及分配所生之費用、破產管理
    人之報酬等財團費用及第96條所定之財團債務,但參酌實務
    核定破產管理人之報酬之金額範圍,依上計算,仍有餘款可
    供運用,認有宣告破產之實益。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之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有前述破產原
    因,且其現有財產尚足組成破產財團並支應破產財團費用、
    債務、清償優先債權,具有破產實益。是以,聲請人聲請宣
    告破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按破產管理人,應就會計師或其他適於管理該破產財團之人
    中選任之,破產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本院審酌,認
    李岳霖律師具律師資格,與聲請人及其債權人均無利害衝突
    ,且迄今已有多次擔任破產管理人之經驗,應具處理本件破
    產管理事務之能力,復經本院徵詢,亦表示願意擔任本件破
    產管理人(本院卷四第309頁),爰依前開規定,選任其為
    破產管理人,以利本件破產程序之進行,並定申報債權期間
    及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及地點,如主文第3、4項所示。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附表一:債權人及暫計債權總額(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債權人 聲請人陳報債權數額 卷證出處 本院暫採列之債權數額 卷證出處 備註 1 臺灣工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11,913,990 卷二第163至197頁 11,913,990   未陳報債權 2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11,257,635 卷二第143至161、199至267頁     11,257,635   未陳報債權 3  13,353,948  13,353,948   未陳報債權 4  29,785,506  29,785,506   未陳報債權 5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14,866,589 卷二第269至313頁   14,866,589   未陳報債權 6  3,788,089  3,788,089   未陳報債權 7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877,484   0    債權人陳報債權時,並未陳報有此項債權 8  6,586,789 卷二第139至141頁 6,816,563 卷二第199至207頁 本金6,559,384元,自113年5月30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2月19日,按年息3.458%計算之利息。 執行名義: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執行案號: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45481號 9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189,755  卷二第323至329頁 205,046  卷三第121至139頁 其中5,167元,自112年11月4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2月26日,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其中184,588元,自112年11月4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2月26日,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執行名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3360號 10 捷威有限公司 921,149  卷一第107至115頁 921,149    未陳報債權 11 協欣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1,442,115 卷一第117至129頁 1,442,115   未陳報債權 12 精輝監控科技有限公司 83,790    1,054,620 卷三第141至155頁 本金997,500元,自112年4月1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2月23日,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金57,120元,自112年4月1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2月23日,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13 菱揚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12,600    12,600    未陳報債權 14 燈鋒股份有限公司 21,630    22,415  卷三第195頁 自113年4月13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月2日,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15 威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708,200 卷一第131頁 4,708,200 卷三第43頁 自112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另有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16 太祥膠業有限公司 18,984    18,984    未陳報債權 17 濟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43,088    443,088    未陳報債權 18 志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4,070    18,060  卷三第117至119頁 未陳報計算方式及利息起迄日 19 詮曜股份有限公司 39,607    52,713  卷三第165至179頁   20 供宏科技有限公司 6,720    6,720    未陳報債權 21 凱渠實業有限公司 11,603    11,603    未陳報債權 22 連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50,488    150,488  卷三第29至37頁 自113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3 美商科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2,749,740 卷一第133至145頁 2,749,740   未陳報債權 24 群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07,259    607,259    未陳報債權 25 三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837,743    868,154  卷三第197頁 自113年4月13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月2日,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6 太一電子檢測有限公司 24,570    24,570    未陳報債權 27 華湧科技有限公司 55,125    55,125    未陳報債權 28 珈榮企業有限公司 37,800    37,800    未陳報債權 29 崇江股份有限公司 63,000    63,000    未陳報債權 30 賀騰企業有限公司 5,500    5,500    未陳報債權 31 佳宏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22,800    22,800    未陳報債權 32 展佑自動化機械有限公司 24,423    24,423  卷三第69至73頁   33 鋐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5    20,265    未陳報債權 34 明順興業有限公司 3,150    3,150    未陳報債權 35 銘皇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21,000    21,000    未陳報債權 36 介華事業有限公司 2,100    2,100    未陳報債權 37 永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2,180    12,180    未陳報債權 38 方強企業有限公司 8,253    8,253  卷三第75至79頁   39 泓宙科技有限公司 39,596    39,596    未陳報債權 40 鑫創科技有限公司 10,500    10,500    未陳報債權 41 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50,000    150,000  卷三第181至193頁   42 上岳股份有限公司 8,400    8,400    未陳報債權 43 綠亞實業有限公司 8,400    8,400  卷三第83至89頁   44 儀嘉實業有限公司 31,500    31,500    未陳報債權 45 鼎揚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68,934    68934 卷三第45至57頁   46 堃晉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3,238    73,238    未陳報債權 47 泓泰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131    103,131    未陳報債權 48 聚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1,927    41,927    未陳報債權 49 巨靈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6,667    973,688  卷三第157至163頁 工程總價1,473,688元,已收500,000元 50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92,643    0  卷三第211頁   51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