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DM 請求賠償損害(2026-06-08)
其他/待認定
TYDM
2026-06-08
案號:附民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547號
原 告 陳嬿郁 (地址詳卷)
被 告 蔡明憲 (地址詳卷)
鄭郁錡 (地址詳卷)
華智傑 (地址詳卷)
張佑偉 (地址詳卷)
陳昱菖 (地址詳卷)
林晅聿 (地址詳卷)
王竣葦 (地址詳卷)
熊建宇 (地址詳卷)
王紀霖 (地址詳卷)
黃依穎 (地址詳卷)
王俊傑 (地址詳卷)
鐘翊洸 (地址詳卷)
NGUYEN DINH QUOC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7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
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
,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
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同法第487條第1項
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
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
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原告
之訴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駁回之(最
高法院107年度台附字第9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
㈠被告蔡明憲、鄭郁錡、華智傑、張佑偉等4人分別對於原告陳
嬿郁涉犯本案犯罪之部分,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
1年度金上訴字第2032號判決(111年12月19日確定)、臺灣
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80等號判決(114年2月4日確
定)、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670號判決(113年10
月17日確定),故本案關於渠等對於原告涉犯本案犯罪之部
分,均經本院於115年6月8日以114年度金訴字第575號為免
訴之判決,且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亦未聲請移送至本
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將原告提起
之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均予以駁回。
㈡被告林晅聿、王竣葦、蕭嘉葰、熊建宇、王紀霖、黃依穎、
王俊傑、鐘翊洸、NGUYEN DINH QUOC等9人,雖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然依該案起訴意旨,應對原告負責之人係被告蔡明
憲、鄭郁錡、華智傑、張佑偉(該4人如前所述,均已另案
判決確定,本案均為免訴判決),以及同案被告蕭嘉葰、李
桓棻、梁家源等3人,前述被告9人並非應對原告負責之人,
換言之,原告並未因前述被告9人之犯罪而受損害,前述被
告9人有無對於原告犯罪乙節,亦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揆
諸前揭說明,原告不得前述被告9人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其訴不合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將原告
提起之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均予以駁回。
㈢此外,原告所列之被告「NGUYEN DINH QU」,其正確姓名係
「NGUYEN DINH QUOC」,故本判決之對象與原告起訴之對象
係同一人,予以敘明。
㈣原告尚有對於同案被告蕭嘉葰、李桓棻、梁家源等3人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此部分並非本判決駁回之範圍,且業經本
院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張堯晸
法 官 葉宇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儷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