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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DM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2026-06-05)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TYDM 2026-06-05 案號: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135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E TRUNG NHAT(中文姓名:黎忠日)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
度偵字第534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案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LE TRUNG NHAT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
    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1月20日前某時,在不詳
    地點,將其申辦之聯邦商業銀行帳戶(帳號詳卷)提供某身
    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同年1
    月15日先在社群平台Facebook張貼翡翠買賣廣告,告訴人黃
    明山瀏覽後詢問,集團成員再向告訴人佯稱:依指示匯款至
    指定帳戶即可委託寄賣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同年1
    月21日10時11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3萬元至上開聯邦
    銀行帳戶,集團成員再將款項領出而隱匿詐欺贓款之去向。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
    詐欺取財及同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
    於管轄法院,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
    項、第304條、第307條分別有明定。
三、經查,本案繫屬時,被告之住所地在臺南市安南區,非屬本
    院管轄範圍,此外並無其他居所地或所在地。被告否認交付
    帳戶,答辯稱係遺失等語,無從逕認犯罪行為地,起訴書認
    定被告交付帳戶之地點不詳。再者,告訴人之住所地位在基
    隆市安樂區,而本案聯邦銀行帳戶設立分行為三峽分行(金
    融機構代碼0000000),其地址在新北市三峽區,故無事證
    顯示本案犯罪行為地或結果地在本院轄區內。此外,被告或
    本案共犯並無案件於本院審理中,即無牽連管轄之適用。
四、綜上所述,被告之住所地、本案所涉犯罪地均不在本院轄區
    ,又無牽連管轄之適用,本院即無管轄權。故依前開規定諭
    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將本案移送於被告住所地之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