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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DM 定應執行之刑(2026-04-29)

其他/待認定 TYDM 2026-04-29 案號: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9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承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5年度執聲字第6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承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參萬
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承曄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7款、第50條第
    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
    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
    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
    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
    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於已
    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
    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
    488號、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數罪併
    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本含
    有恤刑性質,故二裁判以上之數罪應併合處罰者,須在該數
    罪之刑全部未曾定應執行刑,且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前,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始有實益。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數罪
    中,倘有部分罪刑已執行完畢者,因僅係檢察官指揮執行時
    ,應如何予以扣抵之問題,要與定應執行刑無涉,法院不能
    因此即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惟該數罪之刑
    已全部執行完畢時,檢察官即無再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之必
    要,檢察官如對於此已全部執行完畢之數罪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法院自得不予准許(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565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聲請准許部分:
  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該
    案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核與上開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復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
    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本
    院以書面向受刑人詢問並予以陳述意見之機會,受刑人表示
    請求從輕量刑等語(本院卷第39頁)等情狀,爰定如主文第
    1項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聲請駁回部分:
  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於民國113
    年5月2日入監執行,並於同年12月1日執行完畢,接續執行
    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並於114年6月22日執行完
    畢,接續執行如附表編號3⑴⑵所示之罪所定應執行刑之有期
    徒刑部分,並於115年2月22日執行完畢,受刑人因接續執行
    附表編號3⑴所示之罰金刑接續執行中故尚未出監等情,有法
    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依上開說明,檢察官就前開均已執
    行完畢之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已無實益及必
    要。從而檢察官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宜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珮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謝承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⑴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⑵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3萬元 ⑴有期徒刑6月, 併科罰金10萬元 ⑵有期徒刑3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2年3月18日 112年7月19日 112年8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120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7654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203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299號 112年度審交簡字第299號 112年度審交簡字第640號  判決日 期 112年11月10日 112年10月13日 113年1月5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299號 112年度審交簡字第299號 112年度審交簡字第640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2年12月29日  113年1月16日  113年2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勞之案件   均否  均是  均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759號(已執畢)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緝字第517號(已執畢)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453號(有期徒刑部分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