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DM 定應執行之刑(2026-06-09)
其他/待認定
TYDM
2026-06-09
案號: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0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湯秉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湯秉潢因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所處如附件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陸年參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分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
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
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受刑人湯秉潢所犯如附件所示之各罪,分別經本院判
處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且分屬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
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卷
附資料,認附件所示各罪,合於併罰之要件,再參酌各罪之
情節、彼此關聯性及受刑人之情狀,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本案聲請定刑之罪僅有3罪,且定刑審酌因素單純。再者,
參酌各宣告刑合併定刑之範圍及定刑之內部界限,可資減讓
之幅度有限,核無再令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方式陳述
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附件: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