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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DM 傷害(2026-06-08)

其他/待認定 TYDM 2026-06-08 案號:審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審簡字第9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ESTORES RUBY VILLANUEVA(中文姓名:露比)



上列被告因傷害,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3735號)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
程序,逕以簡易判決程序處刑如下:
  主   文
ESTORES RUBY VILLANUEVA犯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爭
      執,竟以起訴書所載方式傷害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起訴
      書所載傷勢,所為應予非難;考量被告坦承犯行,惟未與
      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調解,亦未賠償其損害之犯後態度,並
      斟酌其為本案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智識程度
      、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犯罪所生危險或損害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亞蓓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
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
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43735號
  被   告 ESTORES RUBY VILLANUEVA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ESTORES RUBY VILLANUEVA(菲律賓籍,中文名:露比)與G
    ARCIA ANALIZA CENTINO(菲律賓籍,中文名:阿娜莎)為
    同事,2人於民國114年7月1日上午7時許,在桃園市○○區○○
    街0號之公司宿舍發生衝突,ESTORES RUBY VILLANUEVA遂基
    於傷害之犯意,以腳踢、掐脖子、抓頭髮及推胸口之方式傷
    害GARCIA ANALIZA CENTINO,致其受有頭部外傷、右頸及右
    上背挫傷、雙上下肢多處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GARCIA ANALIZA CENTINO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
    局報告偵辨。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一) 被告ESTORES RUBY VILLANUEVA於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二) 證人即告訴人GARCIA ANALIZA CENTINO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告訴人於上開時、地遭被告以上述方式傷害,並受有上述傷勢之事實。 (三) 告訴人之診斷證明書1份。 告訴人受有前述傷害之事實。 (四) 案發時之監視器畫面及本署勘驗筆錄1份。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檢 察 官 李亞蓓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高婉苓  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