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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DM 過失傷害(2026-06-08)

其他/待認定 TYDM 2026-06-08 案號:審交易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審交易字第4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祐齊



選任辯護人  李明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
51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祐齊於民國114年2月15日下午5時13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楊梅
    區老莊路行駛至東森路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禮讓
    直行車先行,且依當時路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
    意而貿然左轉東森路。適告訴人楊櫳正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0號大型重型機車,自老莊路對向車道起駛,亦疏未注意車
    前狀況而貿然起步直行,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楊櫳
    正受有右側踝部挫傷瘀腫及右側肩膀、右側膝部及右側足部
    多處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
    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被訴前揭罪名,依刑法第287條本文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有本院調
    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等件在卷可憑,依前揭規定,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