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DM 請求賠償損害(2026-06-09)
其他/待認定
TYDM
2026-06-09
案號:壢簡附民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壢簡附民字第61號
原 告 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吳柏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壢簡字第2128號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
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育駿
法 官 鄭朝光
法 官 李信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雨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