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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DM 請求賠償損害(2026-06-09)

其他/待認定 TYDM 2026-06-09 案號:壢簡附民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壢簡附民字第61號
原      告  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吳柏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壢簡字第2128號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
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育駿

                                      法  官  鄭朝光

                                      法  官  李信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雨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