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DM 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2026-06-08)
其他/待認定
TYDM
2026-06-08
案號:單聲沒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聲沒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慧君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
年度聲沒字第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印有「Nike and Swoosh Design」商標圖樣之襪子420雙,
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
㈠、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分
析本條的立法理由略為:
1、商標侵害案例中,涉案被告每主張仿冒之商品非其所有,而
為被告所屬之法人或其他人所有,致法院無法對仿冒品諭知
沒收,而反須發還所有人任其重回市面流通,有礙取締仿冒
之成效,爰修正為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2、衡酌犯本章之罪所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之
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雖非違禁物,然
若任令該等物品在外流通,將形成繼續侵害商標權人、證明
標章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權益並助長他人遂行侵害行為之情
形,即應沒收,以防止其再次流入市面,並降低侵害行為再
度發生之風險。
3、商標侵權物品雖非屬刑法第38條第1項之違禁物,然其性質不
宜任令在外流通,若刪除現行條文絕對義務沒收之特別規定
,回歸適用刑法規定,為沒收時尚須確認該等物品之權利歸
屬及正當事由取得等事實,增加依職權沒收之舉證與認定程
序,並可能發還所有人而再度回流市場,將有礙取締仿冒之
成效,爰維持「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
㈡、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條立法理由略為:刑法分則或刑事特別法關
於專科沒收之物,例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
卡、貨幣,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自
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另綜合觀察刑法第200條、第205
條、第219條等規定,可知專科沒收之物,應指法文明定「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絕對義務沒收者而言。
㈢、綜上可知,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絕對義務沒收之物,應屬
刑法第40條第2項專科沒收之物。
三、查扣案印有「Nike and Swoosh Design」商標圖樣之襪子42
0雙,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產品鑑定書可佐(112年度
偵字第59624號卷第43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及其立法
理由,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信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育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