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DM 聲請沒收(2026-06-08)
其他/待認定
TYDM
2026-06-08
案號:單禁沒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4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心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或透明晶體陸包(含外
包裝,驗餘總淨重共計壹點陸柒肆肆公克)均沒收銷燬。
安非他命吸食器肆組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心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
度毒偵字第763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6包(總毛重共計2.81公克),經鑑驗後含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
1紙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
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又扣案安非他命吸食器4組為被告所有且供被告施用毒品
之器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查
獲之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
定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
有,且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按供犯罪
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
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檢察官依
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
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
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亦為刑事訴訟法第259條
之1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案件,經桃
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639號為緩起訴處分,
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2年度上職議
字第5774號駁回再議確定,已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緩起訴
期間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足憑
,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屬實。次查,扣案含有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或透明晶體6包(驗前總毛重
共計2.9343公克、驗餘總淨重共計1.6744公克),經送臺北
榮民總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鑑驗,檢出含有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0
月29日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確為含有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違禁物無訛,且為被告施用所餘
(見毒偵字7639卷第90頁、第200頁),是聲請人聲請就上
開扣案物裁定沒收銷燬,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扣案安非他命吸食器4組,為被告所有且供其作為施用
毒品之器具(見毒偵字7639卷第23頁、第90頁),爰依刑法
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既
已滅失而不復存在,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另用以盛裝
上揭白色或透明晶體之外包裝,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
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同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鎰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