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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DM 聲請沒收(2026-06-05)

其他/待認定 TYDM 2026-06-05 案號:單禁沒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4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俊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
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壹肆壹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俊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續字第2號為緩起
    訴處分在案,而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經送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
    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各定有明文。
三、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袋(驗前淨重0.142公克,因鑑驗取用
    0.0002公克,驗餘淨重0.1418公克)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
    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中心
    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等在卷可稽,而甲基安非
    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
    毒品,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又用以盛裝上開
    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無法與所盛裝毒品相析離分別秤重,
    且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與該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
    鑑驗用罄部分,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檢
    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