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DM 聲請沒收(2026-06-03)
其他/待認定
TYDM
2026-06-03
案號:單禁沒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高彥
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5年度偵字
第11646號),聲請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455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指虎14只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高彥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
查後,於民國115年3月12日以115年度偵字第11646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案之手指虎14只,經送鑑驗均為金屬
塊製成,中有4孔以便手指套入使用,係符合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所列管刀械圖例及其要件,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管之刀械,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
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
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指武士
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
刀械;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
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
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本案被告游高彥所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
1項之非法運輸刀械案件,經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
年度偵字第116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
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而本案扣得之手指虎14只,
經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驗,鑑驗結果為符合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所列管刀械之圖例及其要件,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管之刀械(手指虎)乙節,有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114年6月24日桃警保字第1140082049號函暨
檢附之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在卷可稽,堪認扣案之手指虎
14只確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刀械
,核屬違禁物無訛,均應予沒收。是以,本件聲請於法尚無
不合,自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佑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