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DM 請求賠償損害(2026-06-08)
其他/待認定
TYDM
2026-06-08
案號:附民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553號
原 告 林芸嫣 (地址詳卷)
被 告 蔡明憲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575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
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法院為前提,否則即
難認為適法。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
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
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
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
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林芸嫣於民國114年8月26日具狀就本院112年度
審金訴字第1262號案件,對被告蔡明憲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然該案件前經改分為112年度金訴字第1154號案件
,本院業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154號為有罪判決,於114年1
月8日判決確定。故倘認定原告係對於該案件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則因原告並未在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而係於判決確定後始提起,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
前段規定,其訴不合法,自應駁回。再者,由於原告提起本
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確實仍有被告對於原告之刑事案件
即114年度金訴字第575號在本院繫屬中,若從寬認定原告係
就該案件對於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則因被告對
於原告為本案犯罪之部分,業經本院因認同一案件曾經判決
確定而於115年6月8日以114年度金訴字第575號為免訴判決
,且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亦未聲請移送至本院民事庭
,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將原告本件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
三、本判決僅屬程序判決,原告仍得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提起
訴訟,不因本判決結果而受影響,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宇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儷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