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2026-01-27)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2026-01-27
案號:單聲沒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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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經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114年度聲沒字第1059號、114年度偵字第30726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經翰因違反商標法,業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307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屬專
科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
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
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屬
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4年度偵字第307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有上開不
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足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
之物,經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品,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扣留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及天
際線文創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憑,堪認扣案如附
表所示之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揆諸前揭法律規定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
沒收,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從而,
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有據,爰依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
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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