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2025-12-24)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2025-12-24
案號:單聲沒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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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紀昀
祝玉芳
周辰學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51836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7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紀昀、祝玉芳、周辰學(下未分稱時
,合稱被告3人)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
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
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3人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
以113年度偵字第518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
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並經本院
核閱該案偵查卷宗無誤。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
果,認係「日安玩美」商標之仿冒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商標檢索系統資料、天際線文創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進口快遞貨
物簡易申報單在卷可佐(見113偵51836卷第65頁、第67至80
頁、第81頁、第87至89頁),堪認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為專科沒收之物,依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應予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皓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伊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所侵害之商標權 商標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1 「日安玩美」紅藜麥穀物粉 共36盒 「日安玩美」 00000000 天際線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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