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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DM 請求賠償損害(2026-06-08)

其他/待認定 TYDM 2026-06-08 案號:附民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1408號
原      告  吳夙芳
被      告  羅曉婷


            潘嬿婷


            劉奐廷


            黃正宗


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3
0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陳報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附
    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
    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
    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若在辯論終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
二、經查,本件被告羅曉婷、潘嬿婷、劉奐廷、黃正宗被訴違反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5年4
     月15日、115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5年5月27日
    宣判。本件原告吳夙芳係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5
    年5 月30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在卷足憑,且迄今
    未有當事人提起上訴,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
    法,且無從補正,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
    執行之聲請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另本件駁回判決無礙原
    告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之權利,
    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張 議
                   法 官 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羅鎰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