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DM 請求賠償損害(2026-06-08)
其他/待認定
TYDM
2026-06-08
案號:附民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1050號
原 告 林珊伃
被 告 周倩儀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簡字第520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
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
505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林珊伃對被告周倩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
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林季宥
法 官 張舒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育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