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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DM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026-04-27)

其他/待認定 TYDM 2026-04-27 案號: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5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元杉



指定辯護人  賴鴻齊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4年度偵字第57563號、114年度偵字第56882號、115年度偵字
第39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元杉自民國一一五年五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
通信。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
    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
    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江元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
    後,坦承本案運輸第二級毒品等犯行,並有證人即同案被告
    江吉正、證人蔡昱呈之證述、對話記錄翻拍照片、毒品鑑定
    書等為證,足認被告涉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等罪嫌重大。又被
    告曾於偵查時因知悉運輸事跡敗露,便四處躲藏、變換住所
    位置,甚至丟棄sim卡、更換門號,警詢時亦曾稱:因為原
    本17號要執行,所以先跑去別人家住等語。被告躲藏期間更
    多次與同案被告江吉正、證人蔡昱呈見面,本案尚未審理完
    結,尚有待同案被告及證人到庭證述,基於本案為最輕本行
    10年以上之重罪,可預期本案罪責甚重,輔以人趨吉避凶、
    不甘受罰之本性,足認被告有逃亡、勾串共犯之羈押理由,
    且衡諸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及社會之侵害的比例原則之考量
    ,認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3日裁定羈押3月
    在案。
 ㈡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5年4月22日訊問被告後
    ,仍認為被告所涉本案罪嫌重大,考慮本案被告所涉犯行為
    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基於人性趨吉避凶之可能,佐以
    被告曾有逃亡、藏匿之紀錄,足認被告存有逃亡之虞。且被
    告為同案被告江吉正之叔叔,同案被告江吉正否認全部犯行
    ,經本院傳拘未獲,即將發布通緝,就其部分尚有待審理程
    序中調查相關事證及傳喚證人加以釐清,現尚難排除被告存
    有高度勾串共犯之可能,是以,被告仍有羈押之原因存在。
    衡酌被告所涉之犯罪事實危害性、國家刑罰權之行使、人身
    自由受限、權利侵害程度後,尚無其他足以替代羈押之手段
    ,而仍有羈押被告之必要性,爰裁定被告自原延押羈押屆滿
    日之翌日(即115年5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
    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羅杰治
                   法 官 陳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芃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