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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DM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026-02-09)

其他/待認定 TYDM 2026-02-09 案號: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5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元杉



指定辯護人  賴鴻齊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4年度偵字第57563號、114年度偵字第56882號、115年度偵字第3
951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3日受命法官所為之羈押處分
即押票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羈押處分即押票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更正前原記載內容」
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內容」欄之記載。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案被告江元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15年2月3日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
    ,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勾串共犯
    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爰於115年2月3日起羈押3月,並禁
    止接見通信。上開羈押理由,已於筆錄及押票附件予以記載
    ,惟押票上誤就「其他記載」之「禁止受授物件」處分予以
    勾選,上開記載顯為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
    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芃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附表:
編號 更正部分 更正前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記載內容 1. 押票之「其他記載」部分 「禁止接見」、「禁止通信」、「禁止受授物件」部分均予以勾選。 「禁止接見」、「禁止通信」部分維持勾選。 「禁止受授物件」部分不勾選。